涉道路交通事故伤情鉴定类案监督案
【关键词】
伤情鉴定 人身损害赔偿 类案检察建议
【类案问题】
2019年上半年,上海市检察院对近三年办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监督案件进行分析,发现伤情鉴定不规范问题突出,遂部署对全市该类案件开展集中评查。2019年7月初,在上海市高级法院的支持与合作下,上海市检察院从全市20家法院抽取约700件同类案件进行评查。
经评查发现,该类案件审判中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鉴定人出庭、鉴定意见当庭质证制度未严格执行。部分案件法院未通知应出庭的鉴定人出庭作证,或对当事人的申请未予答复;部分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要求对鉴定检材、鉴定意见进行质证,但庭审笔录未有组织质证的记载。二是依法审查鉴定意见的审判职责未履行到位。部分案件鉴定检材如伤情照片等与当事人提交法院的证据材料不一致,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准确性存疑,相关法院未严格进行审查即判决采信;部分案件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另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出具的意见并申请鉴定的,法院未予准许。三是涉鉴定期间计算等诉讼程序标准未规范统一。法院对鉴定期间的起算和终结时间标准把握不一,部分法院从当事人申请鉴定时计算起点,部分法院则从委托鉴定时起算,且终结时间的计算各院也不统一。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4月,上海市检察院向上海市高级法院制发沪检建〔2020〕3号检察建议:一是推进鉴定人出庭作证,落实对鉴定意见当庭质证制度。利用视频出庭等便利方式,切实提升鉴定人实际出庭率;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合作,保障出庭作证的鉴定人权益,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出庭义务等情形依法予以规制。二是依法履行审判职责,认真审查鉴定意见。加强对鉴定检材的质证和审查,主动调查核实、辨明真伪;强化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依法及时启动重新鉴定,确保鉴定结论客观公允。三是进一步加强对鉴定周期的管理,并出台相关办案规定,统一全市法院扣除鉴定期间的起算和终结时间标准,使当事人权利得到及时救济。
2020年6月,上海市高级法院以沪高法函〔2020〕21号函复上海市检察院:一是进一步推进鉴定人出庭工作,加强对质证程序的管理。依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落实鉴定人出庭制度,保障鉴定人出庭作证权益,并对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出庭义务、出庭作证过程中行为失当等情形依法进行处理;杜绝未经质证的鉴定意见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同时通过庭审录音录像及同步音质转化庭审笔录等方式复原庭审全部过程,防止因庭审笔录不完整,遗漏鉴定意见的质证经过。二是进一步加强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重新鉴定标准,对于当事人提出异议且有充分理由或证据予以证明的案件,及时启动重新鉴定程序,防止因鉴定问题影响判决结果;对于有一定缺陷的鉴定意见,充分运用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在尽量缩减重复鉴定次数和范围的同时,实现案件审判的公平公正。三是统一鉴定周期的起算和终结节点,规范审判流程管理。对于超过委托期限仍不能完成鉴定事项的相关鉴定机构,及时进行沟通,必要时根据各院汇总情况向鉴定机构主管行政部门进行反馈,以督促司法鉴定机构提高鉴定效率;同时将鉴定质量、鉴定效率等作为法院委托送鉴定的重要参考标准。
【典型意义】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伤情鉴定意见的应用较为普遍。鉴定意见作为主要证据之一,须经当事人质证、法院审查后方可作为定案依据。然而在审判实践中,鉴定人不出庭现象较为常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质证难以进行,损害当事人诉权;部分法院仅对鉴定意见进行形式审查,存在“以鉴代审”现象,导致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妥当性存疑;部分法院鉴定周期的计算标准不统一,有损诉讼效率和当事人期限利益。本次类案监督意见在推进鉴定人出庭、强化鉴定意见实质审查、规范鉴定程序等方面与法院达成共识,有助于共同保障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严格执行,促进审判职责全面履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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