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宿舍睡觉摔伤,能不能认定工伤,若不能认定,是否还有其他救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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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答案: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是可以尝试侵权之诉。
(二)案情
郭靖系湖南襄阳城食品公司员工,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7月14日至2020年12月31日。2017年7月24日,郭靖上白班,加班到当晚20点04分才打卡下班返回公司的集体宿舍休息。2017年7月25日凌晨三点左右,郭靖在宿舍的床上铺熟睡中从床上跌落地摔伤,医院诊断为重度头部外伤,脑疝形成等伤害。
用人单位向人社局申请工伤,2018年2月5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郭靖上下班后凌晨三点摔伤,非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摔伤,属于法律规定认定工伤的情形,也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郭靖不服,起诉到法院。
(三)本案经过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两种方式最终解决郭靖的赔偿问题。
1.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法院认为,对于郭靖摔伤的时间、地点的事实各方不持异议,法院予以认可,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郭靖到底属不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的郭靖受伤发生在凌晨休息时间和员工宿舍,且郭靖的工作性质不属于随时待命,受伤时也不处于工作状态,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所以认定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无不当 。于是判决驳回了郭靖的诉讼请求。
2.郭靖认为走工伤已经解决不了赔偿问题了,于是郭靖再次起诉,案由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要求湖南襄阳城公司向郭靖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26083.91元。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1.对于用人单位的排班行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以及是否存在过错;2.加班行为与受伤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用人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焦点一,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显示,用人单位从2017年7月14日开始上班起至受伤当日,已上班十一天,期间仅休息一天,且受伤前已连续工作八天,有六天连续上班十小时以上,且均工作至晚上八点以后。随即认定用人单位排班不合理,存在侵权行为,忽视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保护,存在过错;
焦点二,法院认为虽无法得出郭靖加班与受伤之间存在必然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根据郭靖工作时间,加班情况以及郭靖加班后回去睡觉摔伤这一过程的紧密度,并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该因果关系也同样无法排除;
焦点三,虽然上述论证了用人单位的排班行为存在侵权行为及过错,但现有证据也无法排除加班与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郭靖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认识到在上铺睡觉有摔伤的风险,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以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
基于以上三点,经核算,郭靖的各项损失合计906007.91元,法院判决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271802.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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