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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欺诈签订劳动合同,能否适用《合同法》有关欺诈合同撤销权行使期间的规定?

日期:2023-09-05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劳动者欺诈签订劳动合同,能否适用《合同法》有关欺诈合同撤销权行使期间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5辑)

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应当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法》而不是《合同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欺诈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定合同无效,而合同无效往往自始无效,确定无效合同并不受一定期限的限制。相比较而言,《合同法》对于欺诈签订的合同,赋予受欺诈方合同解除权并受一定期限的限制,而非合同无效请求权,所以因劳动者欺诈签订劳动合同的,在现行《劳动合同法》未就用人单位请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明确规定行使期限的情况下,不能准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合同撤销权行使期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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