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通解通读丨快递公司能以性别为由拒收女员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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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女性,快递公司能以性别为由拒收吗?同样一碗面条商家卖出不同价格,违反平等原则吗?本期《民法典通解通读》将为您介绍《民法典》总则编的平等自愿原则。
总则编第4条:平等原则
《民法典》总则编第4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民事法律地位平等,是指法律地位平等、适用法律规则平等和受法律保护平等。
而《民法典》总则编第4条所规定的平等原则有两个内涵,第一个是对所有民事主体不做类型区分,一律平等对待;第二个是对民事主体进行类型区分,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倾斜保护。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和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构成了平等原则的全部内涵。
《民法典》总则编第128条: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总则编第128条彰显的是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体现了《民法典》的人文关怀理念。
《民法典》所说的平等原则其实是杜绝歧视,在市场经济生活和伦理家庭生活领域要拒绝歧视。但是在市场经济生活领域也有一些对民事主体不平等对待的事例,大家可以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第4条规定进行矫正。
总则编第5条:自愿原则
《民法典》总则编第5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本身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自由”在《民法典》中的具体表达,是《民法典》作为自由决策法的基本体现。
其实自愿原则对应日常生活中的一项法治思维,即“法不禁止即自由”,但它是针对市场主体等民事主体而言的。但是对于行政机关等国家公权力主体而言,不适用此项法治思维,而是要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民法典》的自愿原则,具体包括所有权人行使的自由、合同订立的自由、合同履行的自由、合同变更与中止的自由、结婚自由、离婚自由、遗嘱自由等一系列具体内容。
《民法典》从总则编第4条至第9条所规定的六项基本原则,是一个价值的整体。对于自愿原则,《民法典》总则编第6条至第9条所规定的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绿色原则,都可以起到对自愿原则进行必要补充或者必要限制的作用。
《民法典》中的平等原则
《民法典》总则编第113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民法典》第1126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民法典》第113条其实是第4条中平等原则的具体化,《民法典》第1126条也是平等原则在法定继承权问题上的具体表达。
《民法典》中的自愿原则
整个《民法典》后续内容都是基于平等自愿原则的具体展开,自愿原则往后可以延伸出团体自治原则、私权神圣原则、所有权神圣原则、合同自由原则、人格自由等,几乎各编所保护的基本自由都可以认为是自愿原则的进一步延伸。
《民法典》第1041条和1042条的规定是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第1041条第2款: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在《民法典》第1041条第2款中规定的男女平等,其实也是第4条规定中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就是说婚姻家庭继承活动中,自然人不会因为自己的性别而多享有或少享有相应的权利,以及负担相应的义务,这是对平等原则的一个延伸。
平等原则和自愿原则是有机整体
案例:“同面不同价”是否违反平等原则?
某大学法学院三位同学中午放学路过校外一家小面馆,面馆门口贴着一张告示:“本店好面每碗18元,本市公务员来吃每碗16元。”三位同学相伴进了餐馆,每人花18元吃完面后,持消费小票就把这家餐馆告到法院,要求返还每人多收的2元钱。
从生活情感上讲,经营者的差别定价的确有价格歧视之嫌,案例中三位同学的诉求最后没有获得法院认可,因为平等和自愿原则是一个有机整体。在市场经济生活中,经营者有权对不同消费群体进行差别化定价,达到自己商品或者服务促销的目的,除非差别化定价违反了价格法上价格管制规则,否则就是经营者的经营自由。
在市场竞争过程中,面对经营者的差别化定价,消费者可选择接受或拒绝,这种情况下一般不认定经营者违反民法的平等原则。
劳动用工上男女区别对待
有违“平等原则”
案例:快递公司以性别为由拒收女员工合理吗?
邓女士2014年应聘某快递公司的快递员,在通过了面试、体检和试用期后,最终快递公司并未录用她。邓女士非常气愤,遂将某快递公司和某劳务企业诉至法院。被告给出的答辩理由是为了保护女性,认为快递员这份工作不太适合女性。
一般来说,以一定的标准对民事主体做出类型区分后要进行区别对待,前提是一定要有一个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存在。此案中,要考察对于女性工作主要保护在哪些方面,或者女性一定不能从事快递工作是否有足够充分的依据。
无论是《宪法》,还是《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劳动法》《就业促进法》,都明确表示男女就业平等,没有充分理由对女性就业歧视。
如果对男女就业区别对待,一定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理由,女性不适合快递行业的理由是不存在的。
用人单位对男女就业做出区别对待,在法律上是违反了平等原则,是就业歧视的表现。对于这个社会现象,第一呼吁劳动监管部门要积极作为,严格执法,同时呼吁女性就业人员要积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特殊群体的优先对待
并不违反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既包括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也包括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在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情况下,可以对特殊群体给予特殊对待,对弱势群体给予倾斜保护。
在机场、酒店、商场等场合对军人优先检录,体现的是对军人这种具有特殊奉献的群体给予特别保护、特殊对待,本身并不违反民法的平等原则,它恰恰是爱国这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个生动体现。大家崇敬军人,在生活中也要有具体表现和细节上的关爱。对于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它体现是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展现的是《民法典》的温度和人文关怀理念,也不违反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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