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有关“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4辑)
答:《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意图是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稳定的劳动合同关系,如果不作上述规定,有可能出现用人单位有意在短期内多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多个试用期。故此,如果用人单位连续聘用同一个劳动者在同一岗位或者可替代的岗位工作,不论是延续劳动合同期限或者劳动合同终止后隔时被用人单位再次招用的,均不应当另行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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