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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加班工资、经济补偿等达成和解或经调解组织调解后达成协议,劳动者再以数额过低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的,是否予以支持?

日期:2023-08-1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加班工资、经济补偿等达成和解或经调解组织调解后达成协议,劳动者再以数额过低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的,是否予以支持?

答: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或者经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是解决争议的重要途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加班工资、经济补偿等达成的协议,是其自行处分自身权利的体现,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约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劳动者签订协议后又以数额过低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一般不应支持。但是,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协议签订存在受胁迫、欺诈等情形而违背劳动者真实意思表示,或者协议内容显失公平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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