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于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后,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故对于仲裁认定的事实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也不能以仲裁认定的事实直接来认定案件的事实。但对于仲裁委的开庭笔录中记载的为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是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有待研究。
我们认为,应赋予对方对其自认的事实的抗辩权,在无胁迫和其他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可以确定自认的效力,因为事实本身具有客观性,在特定条件下对于于己不利的事实的承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具有较强的真实性。另外,对于一方提交的仲裁机关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一般情况下都应当予以承认其证明力,但这些证据基于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程序的独立性,必须由当事人将这些材料作为证据提交到法院才具有证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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