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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伪造职业资质入职,应返还用人单位已支付的与其相同或相近岗位之间的报酬差额

日期:2023-05-2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劳动者伪造职业资质入职,应返还用人单位已支付的与其相同或相近岗位之间的报酬差额

——祝某诉某门诊部劳动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祝某与某门诊部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祝某从事管理工作。职工信息“职业资格证书名称及等级”处,祝某手写为“职业医师 中级主治”。当日,祝某填写《人事资料表》一份,在“所获学位或证书”栏手写“临床 本科 职业”。2020年10月某门诊部因给大学生体检要求祝某提供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祝某通过微信发来其伪造的证书照片。后祝某因涉嫌伪造体检协议而与某门诊部发生矛盾离职。某门诊部经仲裁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要求祝某退还在职期间的工资、奖金并赔偿损失等。法院经审理认为,祝某系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毕业,从事医疗、体检相关工作近十年,其应明确知晓“执业医师”“中级职称”的概念及需具备的资质。祝某入职某门诊部后从事医疗部管理工作,亦需其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祝某以欺诈手段,使某门诊部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应属无效。祝某虽通过欺诈入职,但其在某门诊部从事管理工作,付出了劳动,法院结合祝某工资构成、实际工资收入、某门诊部相近岗位劳动者劳动报酬及祝某过错,综合认定祝某返还工资35000元。

【典型意义】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在应聘阶段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编造虚假信息,实际上将不能胜任工作的风险转移给了用人单位。而医疗诊断关乎百姓生命健康,执业医师资格证是我国从业医师必须拥有的证书,证明持证人具有独立从事医疗活动的技术和能力。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劳动者返还与其相同或相近岗位之间的报酬差额,既是警戒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说明自身情况,更是提醒用人单位把好入职审查关,积极防范经营风险。(六合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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