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基于疫情防控要求的合理工作安排
——王某诉某酒店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系某酒店公司中餐行政总厨。2021年疫情期间,根据地区疫情防控整体工作要求,某酒店公司上级公司在各部门、各子公司范围内整体布置疫情防控工作,某酒店公司拟安排王某参与该地区人才公寓的值班,王某以值班工作并非其工作内容、值班存有风险为由,拒绝参与值班工作。某酒店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员工在执行重要工作任务、应对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某酒店公司以王某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安排,拒绝工作分配,并在员工团队里传播负面思想,造成不良影响为由,决定解除与王某劳动合同。王某认为其不服从某酒店公司安排的防疫工作未达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程度,某酒店公司系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经仲裁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酒店公司安排王某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属于合理的工作安排,王某拒绝服从该安排,且采取对抗态度,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某酒店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故驳回王某关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新冠疫情案件。在疫情防控过程中,用人单位根据所在地区特殊情形下的政策要求,合理安排员工参与到疫情防控等活动中,系积极、正确地履行职责、承担社会义务的表现,并无不当,劳动者应当根据自身情况积极响应。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用人单位合理的疫情防控工作安排,不仅在本单位造成恶劣影响,也不利于疫情防控政策的实施,且某酒店公司对该类行为亦有明确的规章制度规定。本案认定某酒店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进一步肯定和维护了企业在疫情防控过程中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行为。(溧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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