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辞职后,竟被公司要求支付30万违约金?
作者: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赵玲洁,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处理。
案情介绍
2005年5月,陈某某入职无锡某设计公司,从事设计师岗位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4月29日,陈某某与设计公司签订《特别协议》,该协议第二条约定:“当陈某某向设计公司书面提出辞职时,设计公司应及时将陈某某调整到其它非设计岗位工作并与调整后的工作岗位同工同酬。陈某某必须在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服务时间超过3年。”以及“陈某某不遵守本协议有关保密约定,或陈某某因个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陈某某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30万元整。”2020年6月,陈某某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信后工作至2020年7月31日离职未再上班,也不接受公司其他岗位的工作安排。设计公司认为陈某某违反了特别协议中的服务期约定,遂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
审判结果
驳回设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说理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特别协议》中有关劳动者提出辞职的必须在用人单位调整后的岗位服务超过三年的约定是否有效?劳动者违反前述约定,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需按《特别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30万元?
首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其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以及提前通知期内的岗位调整、劳动报酬作出约定。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根据上述规定,为保护技术、商业秘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关系终止前或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一段期限内,将其调离涉密岗位,以便其逐步脱离涉密事宜,但该约定应当符合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内和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的法定条件。
本案中,设计公司与陈某某签订的《特别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而是约定劳动者提出辞职的,必须在用人单位调整后的岗位服务超过三年,此约定使得劳动者至少需提前三年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显然违反了《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七条不得超过六个月之规定,也不能作出提前通知期为上限六个月的理解和解释,故《特别协议》中有关劳动者提出辞职的必须在用人单位调整后的岗位服务超过三年的约定无效。
第二,陈某某不应支付违约金300000元。《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同时,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本案中,《特别协议》中约定的劳动者提出辞职的必须在用人单位调整后的岗位服务超过三年,这一期限既不属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约定的服务期,也并非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因此,《特别协议》中有关陈某某违反该义务或以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违约金的约定,于法有悖,属无效条款,对劳动者不产生约束力,故对设计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评析
脱密期,也叫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通知期,是指用人单位与掌握企业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有权将劳动者由涉密岗位调整到非涉密岗位,进行一定期限的脱密工作后,才能解除劳动关系。
但《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规定脱密期,脱密期的约定其目的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这与现行《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动者需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以及基于竞业限制的约定对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做出一定限制的精神是一致的。因此,遵循公平原则和尊重意思自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依法订立的脱密期协议应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但有关脱密期协议的内容及效力,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问题:
第一、适用脱密期协议的劳动者应是掌握企业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如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并不接触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从而不负有保密义务的,即使签订了脱密期协议,该协议也对劳动者不产生约束力。
第二、脱密期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会与劳动者约定1至3年甚至更长时间的脱密期,虽然脱密期协议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但是脱密期期限会影响到劳动者的离职时间和再就业选择,股脱密期期限应当在公平合理范围内且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北京、上海、江苏等地有明确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遵照执行。
第三、协议中约定劳动者违反脱密期约定需支付违约金的条款无效。《劳动合同法》第25条明确规定,除本法第22条及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也即,仅在服务期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中,可以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及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因此,如在脱密期协议中约定劳动者违反脱密期约定的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因该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属无效条款。
通过本案的讲述,希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脱密期协议时能够对各自权利义务有所明晰,确保脱密期协议合法有效,从而实现各自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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