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认工伤反起诉,法院裁定驳回!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罗飞,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近日,如东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一起因工伤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张某在南通某建筑公司中标的工地上从事木工工作时,被飞溅的钉子砸中左眼意外受伤。后张某进行了晶状体、玻璃体切除等手术,造成左眼球缺失。事故发生后,建筑公司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后认定张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张某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却拒绝配合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而是一纸诉状将介绍其去工地做工的王某及建筑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张某在建筑公司所属的工地务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首先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主张自己的权利。张某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认定工伤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及建筑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其起诉被法院驳回。
本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向原告耐心进行法律释明,告知其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后应先进行工伤认定,此后若就工伤保险待遇问题产生争议,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不满仲裁裁决的,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条延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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