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典型案例4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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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违反该义务,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损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现推送相关最新权威案例,供参考:
1.擅自跨越疫情防控设施受伤责任承担的认定
——舒某某诉丽水市莲都区万象街道办事处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疫情防控设施 擅自跨越 责任自负
裁判要旨:疫情当下,街道办事处设置铁丝网,对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的行为不会对社区居民安全行走安全造成隐患。在明知铁丝网系社区用于封闭管理的情况下,擅自跨越被其他居民踩踏变形的铁丝网摔倒受伤的行为与街道及社区未及时修复铁丝网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街道办事处即社区对因擅自跨越疫情防控设施受伤后死亡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关联法条:《民法典》第1198条
案件索引:(2020)浙1102民初2313号
2.危险娱乐项目经营者对项目参与人人身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认定
——乐某诉万龙峡漂流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危险娱乐 安全保障义务 过错认定 侵权责任
裁判要旨:因危险刺激的娱乐项目具有较高的人身危险性,故相较于一般的经营项目而言,经营者应当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赋予其更高的安全注意责任。如经营者仅提出参与者安全意识不够而无证据证明参与者有过错的情况下,对其提出的参与者分担部分责任的抗辩应不予支持,由经营者对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关联法条:《民法典》第1179条、第1198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
案件索引:(2020)赣0323民初424号
3.景区对擅离游览路线在非游览区坠落受伤游客应否承担责任的认定
——方某某诉义乌市华西森林公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景区游览 侵权责任 自甘风险
裁判要旨:在进入林谷、海滩、草原等无人景区旅游时,须严格按照景区标识的游览线路进行,切勿盲目偏离游览线路行走。无视警告表示,私自涉险闯入禁区的行为属于自甘风险,行为人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景区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关联法条:《民法典》第1198条
案件索引:(2020)浙0782民初3532号
4.蹦床运动中安全保障义务范围的限定
——晏某某诉北京健龙祥合生态农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蹦床 安全保障义务 注意义务 自甘风险
裁判要旨:“体育场所”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在“体育场所”发生损害后,司法机关应当根据体育运动的特殊性,结合过错程度及其在因果关系中所占原因里的比重,对不同主体的责任进行合理分担。
关联法条:《民法典》第1198条、第1176条
案件索引:(2019)京0119民初9838号、(2020)京01民终2384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22年第7辑、走近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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