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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安全保障责任

六龄童店内被烫伤 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被判赔偿

日期:2023-01-04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六龄童店内被烫伤 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被判赔偿

作者: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金永南,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日前,一起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的侵权责任纠纷在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行结案,业主骆某自觉履行了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给付彭某医疗费等损失33000余元。

2018年底的一天,六龄童彭某随其父到位于南通市通州区的一家牛肉汤店吃面条。就在彭某之父到吧台点面条时,彭某爬到吃面条的餐桌上。而餐桌旁边靠过道处放了一只用于盛放热牛肉汤的不锈钢桶,不锈钢桶上面盖了一个塑料盖子。彭某左脚踩到桶上,被桶内的热牛肉汤烫伤。当日,彭某被送往南通大学附属医院接受治疗,诊断为左下肢见Ⅱ°-Ⅲ°烧伤5%,脚背和踝部烧伤较深,彭某先后用去医药费34000余元。为赔偿问题,彭某之父一纸诉讼状将牛肉汤店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53000余元。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彭某在牛肉汤店被放置在餐桌旁、靠近过道处的桶中热牛肉汤烫伤,应由牛肉汤店承担赔偿责任。彭某受伤时仅6周岁,其父作为监护人亦未尽到必要的监护职责,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酌情认定由牛肉汤店对彭某损失承担80%赔偿责任。遂判决牛肉汤店赔偿彭某33263.57元。

判决后,牛肉汤店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经营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作出了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那么实践中,如何认定经营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呢?

判断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通常从以下五个方面考量:一是法定标准。即法律、法规对安全保障义务有直接规定的,应当以法律或法规的规定内容作为判断的标准和依据。二是行业标准。在无法定标准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应达到同行业所应当达到的通常注意义务。三是合同标准。合同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也是判断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尽到相应义务的一种依据。四是善良管理人的标准。在无法定标准、行业标准或合同标准的情况下,经营者应当尽到“交易上必要之注意”义务。五是特别标准。如某些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经营者应当尽到特别注意义务。

本案中,牛肉汤店经营者将热的牛肉汤桶放在餐桌旁,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在有未成年人进店消费时,牛肉汤店经营者更加应当尽到特别注意义务,采取提醒或搬离牛肉汤桶等措施,以防止未成年人被烫伤。牛肉汤店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隐患,导致消费者被伤害,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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