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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高空坠物

玻璃坠落砸坏汽车住户物业有责当赔

日期:2023-01-1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玻璃坠落砸坏汽车住户物业有责当赔

转自奎文区人民法院,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高空抛坠物事件屡屡发生,对广大市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成为“悬在城市上方的痛”。近日,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速裁审判庭调解了一起高空坠物引发的纠纷案件。

2021年1月10日,正在家中吃早饭的胥某突然接到物业公司的电话,称其车辆被楼上掉落的玻璃砸到。胥某下楼查看后发现自己汽车的玻璃被砸出一个大洞,车身周围和地面一片狼藉,同时还有好几辆车被砸。公安机关经调查确定掉落的玻璃来自25楼王某家中。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胥某将王某和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调解中,王某表示自己家的窗户一直有问题,已多次联系开发商维修,但其迟迟没有解决。窗户坠落后,开发商承诺会给车主们赔偿。而被告物业公司则表示,事发后已经积极与业主进行沟通,也在尽力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尽了该尽的义务。

法官耐心倾听各方陈述,准确找出矛盾症结,并释明民法典关于高空坠物的相关规定,让两被告充分了解了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等共计8500元。

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同时,民法典还明确了物业部门在高空抛物坠物中的安全保障义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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