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修树不慎坠落,谁该为之担责?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蔡磊,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近年来,随着大家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居住小区的环境正变得越来越好,各种花草树木点缀其中美不胜收。景观树木因生长较快,需要定期进行修剪,而一些时间较长的树木因其高度而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近日,昆山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修剪树木造成人身损害的民事纠纷。
原告老李今年已经61岁,主要从事为小区修剪树木的工作。2020年4月,老李正在昆山某佳苑小区修树,隔壁某春小区的物业经理舒某路过后看到正在作业的老李,便询问是否可以去某春小区修树。俩人事先进行了现场看树后,商定了具体作业时间。同时,双方约定某春小区物业无需向老李支付费用,只要允许老李将修理下的树干和树枝中部分带走即可。4月22日,老李带着修树所需的油锯及运输树干树枝的车辆,使用某春小区提供的梯子进行修树。修树过程中舒某现场指挥,小区保安扶梯,老李及其一名辅助人员进行修树操作。在修剪到第12颗树时,老李不慎从树上摔下导致受伤,被立即送往昆山市第四人民医院进行治疗。
老李入院治疗近一个月才伤愈出院,经司法鉴定,老李因此次受伤致T7、T8锥体压缩性骨折构成九级伤残。住院期间,某春小区物业也曾派人看望,并嘱咐老李安心治疗,待治疗结束后再商谈具体的赔偿事宜。后双方多次协商赔偿未果,老李便将某春小区物业所属的某优物业公司告到了昆山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5万余元。
老李在法庭上表示,他是受某春小区物业的雇佣在某春小区内修剪绿化带上树木的树枝,作业中不慎从树上摔下,导致脊椎骨、胸骨骨折,物业公司应该赔偿全部损失。被告某优物业公司则辩称,双方并非劳务关系,而是承揽合作关系,原告免费为小区提供修树,而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说明原告是通过修树行为取得可供销售的树干、树枝,以获取经营性收益,修树本身属于专业性作业,原告长期从事修树作业,配有专业设备、技术及劳力。原告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双方联系沟通及实际修树的过程看,老李根据自身的经验和能力对所需修理树木的情况进行现场踏勘,然后作出是否同意修理的决定,修理过程中所需主要修理工具亦由老李自行携带,具体的修理日期、起止时间由其根据自身工作安排确定,由此看出双方不符合雇佣关系中一方按照另一方授意或安排从事一定活动的特点;其次,雇佣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为一方提供劳务,一方支付报酬,但本案中双方从未就老李该工作所应获得的报酬金额进行协商,只要将修剪下来的树干树枝归老李所有并由其处分即可,与其因该工作付出的时间、内容等无对应关系,这也不符合雇佣关系的基本特征。综上,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之间不构成雇佣关系。
那老李受伤双方责任该如何分担呢?昆山法院认为,老李对于树木是否可以修理及修理的风险应当有所预估,但其在修树过程中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对可能的安全风险疏于防范,在自身不具备高空作业资质的情况下,仍然承接高空修树工作,且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也未要求被告提供,对自身损害的造成存在过错。某优物业公司既未审核和询问老李有无相应资质,修树过错中,相关工作人员在现场,在明知老李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仍指挥进行修树工作,未主动提供安全保障设备或要求停止作业,对老李的损害也存在一定过错。综上,法院酌定老李承担60%的责任,某优物业公司则承担40%的责任。最终,法院认定老李全部损失24万余元,由某优物业公司向其赔偿9.6万余元。
法官说法:修剪树木本身属于风险较高的高空作业,相关物业企业在日常管理中应注意核实相关个人或单位的资质,将相关工程交由专业人士进行,在做好安全保障措施的前提下开展相关工作。在进行作业时,应审慎做好周边现场以及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确保不因相关操作影响或损害他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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