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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高空坠物

老人被高空坠狗砸中身亡责任探析

日期:2023-01-07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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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7日,有网友爆料称,某地一名老人被高空坠狗砸中,老人不幸身亡。目前,警方已经介入调查。知情者称,死者是一名55岁左右的老人,事发当时就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人已经被拉走了,狗主人还没有找到。当地警方表示,目前案件已经转交给刑警队进行处理。

发生这样的事情,着实让人痛心,更让人痛心的是,截止到目前为止,狗主人并未主动站出来承担责任,目前当地警方正在走访调查,希望通过小区院内和电梯里的监控设备找到狗主人,给死者和家属一个交代。

此次高空坠狗事件,调查重点系导致坠狗的原因,即狗是他人故意抛下?还是狗主人疏于管理以致狗自然坠落?

这里为什么重点强调“他人故意抛下”?若他人与狗主人存在纠纷,他人为报复狗主人,故意把狗从高楼抛下,那么狗主人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反之,若是狗主人抛下的,则狗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若侦查机关查不清是谁抛下的,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者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等。

针对坠狗的原因,狗主人、他人将承担以下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

一、若坠狗原因系狗主人、他人故意抛下的,则狗主人、他人的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犯罪构成: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的行为+情节严重+犯罪故意+已满16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若狗主人、他人为杀害、伤害特定人员而从高空抛掷物品的,成立高空抛物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根据“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本案中,为什么不能以故意杀人罪追究狗主人、他人的刑事责任?答案很简单,因为狗主人、他人高空抛物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主观目的并不是为了追求死亡结果的发生,而实施高空抛物的行为。若是为了追求死亡结果的发生,而实施高空抛物的杀人行为,则成立高空抛物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5. 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7. 准确认定高空坠物犯罪。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三、若坠狗的原因系狗主人疏于管理或第三人追打狗导致狗自然坠落的,则狗主人、第三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四、若狗属于被遗弃、逃逸的狗,则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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