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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外卖“电摩”视同机动车 撞死人应否交强险先行

日期:2022-12-10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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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外卖“电摩”视同机动车 撞死人应否交强险先行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仲卫平 时慧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饿了么”外卖骑手所骑电摩(电动车的一种),被交警视同机动车,送餐过程中撞死一人。死者家属提出外卖骑手应先行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额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按责分担。近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该案尘埃落定。一、二审判决对事故责任和赔偿责任进行了区分,提升了赔偿比例,但对原告方主张的交强险先行未予支持。

外卖“电摩”撞死人

2020年8月,“饿了么”外卖骑手杨某驾驶电摩由南向北行驶至某路段交叉路口时,与由南向北亦经该路口左拐的王某某所驾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王某某死亡。王某某继承人只有女儿一人。

交警大队认定杨某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超过该路段限速标示标明的最高时速,王某某违反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规定,因此认定两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成讼。

审理中进一步查明,杨某驾驶的车辆,参照公安部、有关省公安厅的相关文件精神,应予按照机动车对待。但目前尚未列入国家产品目录,为非法加装动力车,无法上牌和取得行驶证,也不能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

应否先行“交强险”

庭审中,原告庄某诉称,被告杨某所骑“电摩”已被相关部门视同机动车,且按机动车认定了事故责任,赔偿时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全额赔偿,不足部分才应按比例分担,请求被告杨某、“饿了么”平台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等合计127万余元。

被告杨某辩称,事故发生时,其系从事雇佣活动,原告方的损失应由“饿了么”平台公司承担。

被告“饿了么”平台公司辩称,杨某驾驶的车辆俗称“电摩”,无法上牌,这种车也没有哪家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不存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全额赔偿问题。同时,因“电摩”为非机动车,赔偿也应按事故认定对半分担。

依法判决释法理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驾驶的电摩与王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比,其在速度、回避风险能力等方面均占有优势,故虽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承担案涉事故的同等责任,但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对死者家属因案涉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提升赔偿比例,酌定由杨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

至于死者家属主张的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全额赔偿问题,因案涉电摩未正式列入机动车范围,而交强险适用范围为机动车,故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杨某系饿了么平台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造成他人死亡,故应由平台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饿了么”平台公司赔偿原告方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等合计765204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庄某不服,提起上诉,其坚持认为被告方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全额赔偿。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交警部门对肇事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的认定,系从行政管理角度所作出,仅意味着其技术指标达到了机动车的标准,已具备了机动车的危险性。但因行政管理部门并未将该类电动车纳入机动车的范畴,实践中保险公司一般也不为该类所谓“机动车”办理交强险。所以,无法投保交强险的后果并非投保义务人主观意愿所致,不可过于苛责该类电动车驾驶人。本案中,被告杨某所驾“电摩”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机动车。故而,原告方要求被告杨某、“饿了么”平台公司先行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责任,法律依据不足,法院判决驳回其相关请求,并无不当。

[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新变化]根据国家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新、老交强险保单均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明确交强险有责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万元提高到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0.2万元不变;无责任赔偿限额按照相同比例进行调整,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000元提高到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100元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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