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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因签双重劳动合同引争议

日期:2022-12-04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打一份工拿两份钱?如东一男子因签双重劳动合同引争议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冒瑶瑶 镇永娟,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羊某自2010年8月起开始工作以来,一直在某机关单位从事保安联防工作,却因和不同的两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纠纷。

羊某原为A公司员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0年A公司作为羊某的用人单位将羊某借至行政机关从事保安联防工作,由该公司向羊某支付基本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行政机关仅支付少量补贴。2016年1月始,羊某又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通过B公司将羊某继续安排在行政机关内从事保安联防工作,之后行政机关始向羊某支付与其他联防人员同等水平的工资。A公司直至2019年5月才停发工资、停缴保险,羊某发现后找到A公司,被告知公司已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羊某将A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A公司应当向羊某支付赔偿金和差额工资。A公司对该裁决不服,认为羊某在和B公司签订第二份劳动合同时已自动离职,A公司并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向如东法院提起诉讼。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当然意味着劳动者需依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劳动合同,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提供不同劳动,从而据此可取得不同的劳动报酬。本案中,羊某在原岗位上从事保安联防工作,只能接受一个用人单位委派,因2016年发生了羊某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新事实,羊某从事的原工作已变更为受B公司的明确指派,其用人单位已实质变更为B公司。羊某既不向A公司提供劳动,A公司也不向羊某提供工作岗位或指派工作,长期已来更不对羊某进行任何形式的管理,劳动关系有名无实。羊某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A公司并不知晓,非该公司安排,羊某2016年1月自行选择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即表明其与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A公司自此再无向羊某支付工资义务。如东法院据此认定A公司无需向羊某支付差额工资及赔偿金。羊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法律法规不禁止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但在此情况下劳动者需同时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分别提供不同的劳动。本案中,劳动者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表面尚未解除或消灭,但从实质上看却已是名无实,劳动者提供劳动也并非基于与A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获取劳动报酬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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