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结束就被“开了”,公司被判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公司某项目从事项目经理工作,与公司签有书面劳动合同。项目结束后,公司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撤销该公司发送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公司发送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继续履行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原告苍穹公司诉称,2019年10月张大鹏入职公司。2020年2月,张大鹏被派至公司某项目,担任项目公司总经理。后因该项目于2020年2月底完成,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故公司做出撤销总经理岗位、副总经理岗位等决定。公司于2020年4月向张大鹏发送《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关系。公司认为解除与张大鹏之间的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故提起诉讼。
被告张大鹏辩称,不同意公司的诉讼请求。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终止日期为2022年10月。公司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继续履行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项目完成是公司正常经营中的常见情形,不足以证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苍穹公司亦未与张大鹏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故公司以上述理由解除与张大鹏之间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公司虽主张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已不存在继续履行的基础,但未能充分举证,张大鹏的岗位不属于不可替代性和唯一性的岗位,故公司应继续与张大鹏履行劳动合同。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苍穹公司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以上述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就以下两项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一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一般应证明发生了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政策重大变化导致用人单位业务情况、财务情况或人力资源情况受到影响。
二是在上述情形发生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过协商,且并未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满足上述条件即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依法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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