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单位有权向应聘者随意收取费用吗
情景再现
宫铃是某大学的应届毕业生,和大多数普通毕业生一样,在顺利拿到毕业证后,宫铃就开始往返于各大人才招聘市场了,经过各种筛选,最终宫铃选择了三家自己比较心仪的招聘单位去面试,其中有一家是国内某知名的大型商场经过一番精心准备,很快就到了该商场的面试日期,过程很顺利,该商场对宫铃非常满意,当即表示愿意和宫铃签订劳动合同,并告诉宫铃,三天后带两张2寸免冠照片以及1块钱的劳动合同押金来答订劳动合同,并解释该款项是为了保证合同的顺利签订,宫铃在该公司做满一个月之后自然就会返还宫铃认为该商场要自己交钱的理由非常不妥,遂未和该商场签订劳动合同那么,该商场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依法解答
“找工作被要求交押金"的情况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一些企业在录用员工时擅自向劳动者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人职押金" “风险金" “保证金" “培训费" “集资款" “服装费"等费用,并承诺事后会以各种方式返还给劳动者有些劳动者并未多做考虑就交了钱,而有的因为太想得到工作,便委曲求全交纳了这部分钱款实际上这种做法是有违法律规定的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本案中,该商场向宫铃收取押金的行为是违法的,如果已经收取应当无条件退还,如果因此给宫铃造成了损失,还应当予以赔偿。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总结提示
劳动合同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等都对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扣押证件等方式作了禁止性规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当擦亮眼睛,特别警惕那些偷换概念,15立名目的押金陷阱,牢记法律对此类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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