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自动续签的约定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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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在实务中,经常遇到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上有“劳动合同期满自动续签”的约定,那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呢?通常认为这样的约定无效,用人单位仍需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需支付二倍工资。
主要理由有:
第一,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因劳动合同的约定免除,否则将实际免除了用人单位的主要责任,导致劳动者丧失法律规定的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权利;
第二,此种规定使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无法确定,如果司法实践认可这一做法,则用人单位可故意拖延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而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
第三,如认可这种做法,则用人单位可随时以不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为由终止劳动关系,而规避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的责任。
律师提示:
司法实践中,关于劳动合同中“劳动合同期满自动续期”的约定是否有效,各地的裁判观点并不统一。劳动法领域的司法实践存在“大相似,小不同”,且判决观点并不是一成不变,当地的裁判观点到底认为“劳动合同期满自动续期”类的约定是否有效,建议大家充分了解、检索当地的司法裁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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