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专员未与单位签订合同,主张二倍工资
来源:人社普法
案情
赵某于2019年6月入职某机械公司,主要负责人员招聘、工资、统计考勤、劳动合同订立等工作。因双方发生矛盾,赵某于2021年2月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机械公司辩称赵某系人事经理兼文员,负责劳动合同订立与管理等职责,其主张二倍工资系恶意。
审理
该案经劳动仲裁裁决后,起诉到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的工作职责包含人事工作内容,不论其岗位名称是否为人事经理,其应当知晓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赵某即便不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决定权,也理当及时提醒、敦促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不应利用自身专业优势和岗位便利,放任公司长期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并在辞职时提出赔偿,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二条等规定,判决驳回赵某二倍工资的请求。
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将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旨在促进单位依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忠实履职。对具有特定工作职责的劳动者利用法律的“保护性规定”和岗位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不予支持。
提示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监督制度,防止因管理权委于劳动者而自陷于被动不利的境地。对负责劳动合同签订、保管的人事工作人员,要加强管理和工作规范,对其劳动合同的签订保管,要落实专门制度,防止纠纷发生时因无法获取有利证据而陷于不利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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