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在火锅店一氧化碳中毒 谁担责?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徐畅,版权归原作者,如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处理。
近日,常熟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监护人带幼儿至火锅店就餐时发生一氧化碳中毒。应当由谁来承担损害责任,监护人还是餐馆?这取决于经营者有无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及监护人有无过错。
原告的监护人陆某某携不到两周岁的原告小寒至火锅店就餐,同行的共有五名成年人,三名儿童,在包厢内使用烧炭火锅。就餐过程中,同行的成年女性计某某感到头晕不适,摔倒在地。原告也出现精神萎靡等异常状况,经监护人将原告送医救治,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计某某也被送医,诊断为一氧化碳毒性效应,予以吸氧处理。原告住院四天,花费医疗费三千余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火锅店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
对于小寒受伤的原因,原告方认为原告就餐期间就出现精神萎靡的情况,同行人员有一氧化碳中毒的情况,能清晰反映原告受伤是由于在被告处就餐一氧化碳中毒导致。被告方则认为,被告店内有排风设备,使用的炭是合格产品,没有中毒风险,不认可原告受伤与被告有关。
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在审理中根据原告方申请至市场监督部门调查,发现案涉火锅店已被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火锅店店长在接受市场监督部门调查时称包厢上部未安装包厢专用的排风扇,但是店内有两只公用的大功率排风扇。法院审理认为,火锅店作为餐厅经营者,应当为就餐者提供安全的服务场所,特别是使用烧炭火锅时,应重点提示就餐者注意通风等相关安全事项,并保证自己的服务场所通风、排烟等设施的正常运行。现火锅店未能举证证明事发时包厢上方即有排风设备且排风设备已打开足以保障就餐顾客人身安全。事发当天原告病历资料中记载了在包厢就餐,出现精神萎靡的情况,并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同行人员也被诊断为一氧化碳毒性效应。故法院认定小寒的损害与火锅店有因果关系,火锅店未尽到人身保障安全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小寒的监护人作为至被告处消费的顾客,对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场所安全存在信赖,并不存在过错。最终判决由火锅店赔偿小寒因一氧化碳中毒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8万余元。
法官提醒: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审慎地从事经营活动,为顾客提供安全的服务和消费环境,对顾客尤其是老、幼、病、弱等特殊人群如有安全隐患,应适当进行提醒。监护人对子女有照管的义务,如在应发现危险的情况下而置之不顾,则应承担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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