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冰场摔倒致残谁之责?法院:经营者已尽安全保障义务提示运动风险 消费者未防范避免应自担后果
暑假期间,“万兽”出笼。如何让孩子们度过一个安全快乐又充实的假期,着实让家长们费尽心思。毕竟,游玩时稍有不慎,“意外”便会随时降临。假如真的不幸发生意外事故,责任由谁承担?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浦东法院”)日前审结一起案件,判决经营者无需担责。
【案情回放】
婷婷和小娜是同学,正读小学五年级,平日喜欢一起解锁各种“新技能”,暑假里她们早早约好了要一起学滑冰。一天上午10时,在婷婷奶奶和小娜妈妈的陪同下,她们来到一家滑冰场,小娜妈妈为她们购买了时长90分钟的门票,并聘请教练进行半小时滑冰训练。训练结束后,两人便在冰场自由活动,家长则在陪同区等候。
由于假期游客较多,冰场每天会在13时30分至14时例行清冰,并提前15分钟播放广播,引导游客暂时离场。然而,正当两人缓慢滑行出场时,婷婷却突然重心不稳摔倒,在场工作人员立即将她扶了出来并陪同送医。
最终,医院诊断婷婷为右腓骨远端骨骺骨折,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婷婷一家诉至上海浦东法院,要求滑冰场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7万余元。
原告诉称,婷婷是按照滑冰场的规范要求正常滑冰,也有大人在场外陪同,因此冰场内的监护责任应由滑冰场承担。事发时,婷婷独立行走,是工作人员为清冰驱赶客人,才导致婷婷仓促中冰刀鞋卡到了冰面凹槽而崴脚。
滑冰场辩称,滑冰是有风险的运动,婷婷自愿滑冰属于自甘风险行为。入场前,工作人员已对婷婷的家长告知了风险及超时补费等事项,店内也多处张贴风险提示。婷婷并非因外力因素或冰面不平而摔倒,且摔倒时已超时,事发后工作人员及时辅助送医,并出于人性化考虑未索要超时费。因此,滑冰场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以案说法】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查看现场监控可知,婷婷摔倒系因重心不稳造成,未见仓促或急切情形,这属于初学者滑冰过程中的常见现象;在案证据及法院现场调查结果也显示,滑冰场已先后通过书面告知、张贴标识、人员引导等多种方式向婷婷一行提示运动风险。相反,婷婷父母却未能举证证明滑冰场提供的设施及服务存在瑕疵或隐患。
滑冰运动具有较高风险,自愿参与活动者及其监护人应充分关注、完全知晓,并依靠活动者自身谨慎注意及合理操控降低损伤风险。婷婷在上过教练课后未再续聘教练,表明其对自身能力及风险程度已作出评估决策。自由滑行期间,婷婷佩戴护具,滑行速度缓慢,周边秩序正常,故摔倒系由滑冰运动的固有风险引发,婷婷未能防范避免,相应后果应自行承担,不得随意转嫁,要求滑冰场承担赔偿责任,明显超出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
法院同时认为,事发时婷婷是否超时并非滑冰场是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分界线,对本案的责任判断无实质性影响。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该项义务并非毫无限度,而需与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内容及风险防范能力相匹配。与此同时,消费者在运动体验中对其自身安全负有最直接的注意防免义务,未成年活动者的监护人、现场看护人应充分评估活动风险,合理安排活动项目。
因此,广大家长和孩子们暑期外出游玩时,一定要首先关注安全问题。如果参加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活动,务必选择专业场馆,做好防护措施,接受专业指导,加强现场看护,有条件的尽量购买相应保险,最大程度地降低活动风险和损害程度。
【法辞典】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案例编写:上海浦东法院 王英鸽,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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