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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奔跑未注意自身安全摔倒致残 法院:被侵权人对事故负有主要过错自行承担80%

日期:2022-11-18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商场奔跑未注意自身安全摔倒致残 法院:被侵权人对事故负有主要过错自行承担80%

【案情回放】

王先生与儿子至商场游玩购物。在通往商场电梯的拐角处,王先生一边奔跑拐弯,一边扭头查看在后方追赶的儿子,在此过程中不慎右脚打滑、摔倒并致骨折,商场向王先生先行垫付1万元就医。

王先生与商场就剩余赔偿费用交涉无果,诉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青浦法院”),要求商场赔偿各项损失。

王先生诉称,2019年7月,其与儿子到商场购物,准备乘坐自动扶梯时,因地面过于光滑在自动扶梯入口前滑倒摔伤。随后,商场员工将王先生送回住所。

次日,王先生前往医院进行检查,检查结论为右股骨颈骨折,并于当天住院治疗。经鉴定机构鉴定,其伤情已导致部分关节障碍,评定十级伤残。

王先生认为,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事故发生后,推脱不愿再继续承担责任,请求法院判令商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2万余元。

商场辩称,根据现场监控录像,王先生系在与其儿子玩耍、互相追逐的过程中身体失去平衡导致滑倒;商场系公共场所,不应奔跑、追逐、打闹,王先生作为成年人,应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及自我约束能力,应对自己与孩子玩耍而导致的意外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且事发区域地面无任何异常,不存在安全隐患,亦不存在情势危急的情况,王先生如按照正常秩序行走,不会发生滑倒的情况,故不同意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根据商场提供的现场监控视频,王先生在商场奔跑转弯时未予减速,且在奔跑转弯时扭头向后看并随即摔倒,根据监控视频及现场勘验情况,王先生摔倒处未见水渍、障碍物等,地面亦为水泥材质,未见明显异常。

【以案说法】

上海青浦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作为成年人,在公共场所未能审慎观察周围环境,注意自身安全,其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过错。商场作为经营者,对进入其经营区域的消费者,对隐蔽性危险负有及时发现、清楚以及告知、提示等义务。

案件事发地点位于通向电梯入口的拐角处,不论引发王先生滑倒的原因是地面本身材质问题,还是王先生自身原因,商场作为经营者,对人员往来频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应视情况采取预警、提示等措施,发现消费者存在具有安全隐患的行为,亦应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制止。

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王先生各项损失共计20万余元,王先生对案件事故负有主要过错,其损失应主要由其自行承担;商场承担20%,计为4万元。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社会公众处于公共场所时,应谨慎注意自身安全,加强自我约束,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尤其在宾馆、商场等人流密集的地方,更应遵守社会秩序,切勿追逐打闹,避免给自身及他人造成意外伤害。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切实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及时发现风险及安全隐患,并健全安全设施及预警措施,以排除安全隐患,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法辞典】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 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

(六)赔偿损失;

……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三、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案件编写:上海青浦法院 甄亚丽 牛蕊 朱晶晶 崔缤予,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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