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场摔倒致残谁担责?法院:根据过错情况酌定赔偿责任
【案情回放】
百姓菜场由上海农贸市场管理公司开发管理,贾老板在该市场租赁摊位经营肉类买卖。李老太去百姓菜场买菜,经过卖肉摊位前,脚底踩到肉块摔了一跤,至医院诊断治疗。后经鉴定机构鉴定,李老太因摔倒至右肱骨外科颈骨折伴大结节撕脱性骨折,经行手术等治疗,现右肩关节活动受限,评定十级伤残。几方关于赔偿事项协商无果,李老太诉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青浦法院”)。
被告贾老板辩称,不同意原告李老太诉请。李老太是在公共场所摔倒,距离其摊位有距离,且摔倒时本人不在场,被告黄某帮其照看摊位。
被告上海农场市场管理公司辩称,菜市场地面情况与其他地方不同,原告李老太具有多年生活经验应当清楚,其在行走时应当注意路面情况。但李老太在行走时环顾市场,并未看脚下的路,应当对自己的摔倒负主要责任。其对市场已经尽到管理义务,事发菜场的地砖是防滑地砖,在过道上也都放置了警示标志,还有保洁人员会及时清扫地面,事发当天天气良好,市场整洁,地面无积水。监控录像显示李老太踩到的物品是从黄某脚底掉出的,黄某是主要的侵权责任人,即便其应承担赔偿责任,也应是补充赔偿责任。
被告黄某辩称,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菜市场是公共场所,地面脏且湿滑,即便踩到东西也无法知晓。李老太进入菜市场后就摔倒了,摔倒的位置距离摊位有一段距离,是李老太自己走路没注意才摔倒的,其并非侵权人。
日前,上海青浦法院审结了这起身体权纠纷案。
【以案说法】
上海青浦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导致原告李老太摔倒的肉块是从被告黄某左脚脚底带出,而且该肉块也曾致黄某左脚打滑,但其并未加以注意也未采取任何措施清除,导致李老太踩到该肉块后摔倒受伤,黄某对李老太的损害后果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上海农贸市场管理公司作为事发菜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尽到相应的监管职责。其与摊主签订有书面合同,明确约定不允许商户跨摊位经营,不允许摊主在摊位前的窗台进行操作。但从监控录像中可见,被告黄某等人在窗台上进行操作并频繁在摊位和窗台之间走动,期间未有市场工作人员加以制止,因此上海农贸市场管理公司未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应对李老太损失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被告贾老板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原告要求贾老板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李老太作为成年人对自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菜市场有其不同于一般公共经营场所的特殊性,除人员流动性较大外,亦容易产生异物残留的情况,故李老太在市场内购物理应更为谨慎注意,但事发时其却未注意脚下情况而摔倒,为此李老太自身应负相应的责任。
上海青浦法院根据原、被告过错情况酌定,对于原告李老太的人身伤害损失,被告黄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被告农贸市场管理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本案裁判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前。)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
(案例编写:上海青浦法院 王媛媛 牛蕊 朱婷婷)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