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该由谁承担责任?
动物园是驯养、展览动物的集中场所,近年来动物园饲养的动物伤人事件也屡见不鲜。对于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问题,根据《民法典》第1248条的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与其他的饲养动物致害责任不同,动物园的责任是过错推定责任。即一旦发生动物园动物伤人损害事实,就推定动物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动物园能够证明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的,即自身不存在过错,那么就不用承担侵权责任。实践中在如何认定动物园尽到了管理职责方面,主要考虑动物园是否依据动物的特点和危险性高低而采取合理的科学管理措施,以防止动物危险的发生。比如老虎等猛兽,动物园就必须采用比管理野鸭、飞鸟等不一样的看管措施和看管场地,以防止游客近距离能接触到猛兽而受到伤害。另外,从平衡动物园的利益和受害人的利益方面考虑,受害人具有故意或过失的,比如恶意向动物抛掷物品、擅自闯入禁止进入的猛兽区等,都可以减轻或免除动物园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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