驯养人员或者饲养人员对于动物致人损害没有过错,需要承担责任吗?
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条规定明确了驯养人员或者饲养人员对于动物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责任,由于动物的饲养人或者驯养人对动物负有管束的义务,因而也就必须对动物所具有的危险性负责,保证其不至于造成他人损害,而一旦造成他人损害,即使没有过错,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应承担民事责任,除非具有法定的抗辩事由,即动物饲养人有证据能够证明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比如故意攻击动物导致被动物咬伤,则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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