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损害赔偿律师 >> 动物致害

饲养人员纵容、唆使饲养的动物伤人的,是否属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日期:2021-03-14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 阅读:177次 [字体: ] 背景色:        

饲养人员纵容、唆使饲养的动物伤人的,是否属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由于饲养人的动物导致人损害,饲养人本身并无希望发生所饲养动物伤人的故意。如果饲养人员故意纵容或者唆使其所饲养的动物伤人的,此时动物伤人并不是因为其天性或者受到外界刺激,而是在饲养人员的控制之下,作为饲养人员伤人的一种工具而造成伤害。也就是说是饲养人用所饲养的动物来实施侵害他人行为,就如同行为人用刀伤人的性质一样。所以,饲养人员纵容、唆使饲养的动物伤人的这种情况不应该属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而应该是普通侵权行为。受害人应该按照普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举证要求起诉,而不应该适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比如,张三故意唆使其所饲养的猎犬咬伤了李四,则张三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