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人员纵容、唆使饲养的动物伤人的,是否属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由于饲养人的动物导致人损害,饲养人本身并无希望发生所饲养动物伤人的故意。如果饲养人员故意纵容或者唆使其所饲养的动物伤人的,此时动物伤人并不是因为其天性或者受到外界刺激,而是在饲养人员的控制之下,作为饲养人员伤人的一种工具而造成伤害。也就是说是饲养人用所饲养的动物来实施侵害他人行为,就如同行为人用刀伤人的性质一样。所以,饲养人员纵容、唆使饲养的动物伤人的这种情况不应该属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而应该是普通侵权行为。受害人应该按照普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举证要求起诉,而不应该适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比如,张三故意唆使其所饲养的猎犬咬伤了李四,则张三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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