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饲养的一些如猛禽、毒蛇等动物出逃伤人,饲养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喜欢饲养小宠物,如猫、狗等,也有人饲养一些危险性的动物,如毒蛇、藏美等。如果这些危险动物私自出逃导致伤人事件发生,又该由谁责任承担呢?根据《民法典》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不管是什么原因造成所饲养的动物出逃,只要能够证明该动物是饲养人或管理人所有,该饲养人或所有人都应当承担饲养动物伤人的侵权责任。那么,是否可以以“不可抗力”作为免责理由呢?比如,甲饲养了一条大蟒蛇,哪天突发地震蛇逃了出去咬伤了人,甲能否可以不可抗力免责呢?在《民法典》中并未明确规定这种情况可以以不可抗力为抗辩事由来免责。实践中考虑毕竟个人出于爱好、猎奇、观赏等其他原因饲养动物,特别是饲养一些猛兽、猛禽、毒蛇之类的动物,这些对于自己的生计本无什么直接关系,完全可以不养。因此,这种伤人事件不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即便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伤人事件,也不适用不可抗力的免责规定,饲养者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