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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时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责任法律探析?

日期:2012-04-22 来源:工伤纠纷律师网 作者:未知 阅读:910次 [字体: ] 背景色:        

侵权损害赔偿律师说法:侵权责任法在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伤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这说明,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接受劳务一方是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这与工作人员在用人单位受到伤害的规定有所不同。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受到工伤损害的,用人单位原则上承担无过错责任。只要工作人员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就可以依照相关规定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差异,是考虑到“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不属于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情形,提供劳务的一方受到伤害后,不能适用“工伤事故条例”。所以,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伤害的,要求接受劳务的一方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无条件地承担赔偿责任对接受劳务一方来说责任过重。而且,实践中因劳务受到伤害的情况比较复杂,应当区分情况,根据双方的过错来处理比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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