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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的一方致人损害什么情形下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日期:2012-04-22 来源:工伤纠纷律师网 作者:未知 阅读:494次 [字体: ] 背景色:        

侵权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接受劳务一方”对“提供劳务一方”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其责任构成要件如下:

1.行为人必须是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的人。行为人提供劳务,可以是有偿,亦可以是无偿。行为人有偿提供劳务,则属于雇员;行为人无偿提供劳务,则属于帮工。在帮工之时,必须有被帮工人同意,被帮工人的同意可以是明示,亦可以是默示(未明确表示拒绝)。接受劳务的个人,可以是一般的自然人个人,亦可以是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等。

2.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提供劳务过程中所为的行为。提供劳务过程之外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赔偿责任。其本质上要求行为人的行为是执行职务行为,但因为帮工行为难以称之为职务行为,而使用提供劳务过程中所为的行为予以表述。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3.行为人行为导致他人遭受损害。

4.行为人导致他人遭受损害的行为应依法构成侵权行为。提供劳务一方的劳务致人损害是否构成侵权应当根据致损行为的种类和性质分别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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