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损害赔偿律师 >> 工伤事故 >> 竞业限制

程序员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如何主张补偿金

日期:2022-11-02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程序员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如何主张补偿金?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转载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处理。

田小恒于2016年入职中湾公司,担任网络安全工程师一职,双方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雇员不得在其任职于本公司期间以及在本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两年内(竞业限制期间)在对本公司业务构成竞争的任何个人、企业、合伙企业或其他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团体内,接受或取得任何占有权益或职位。鉴于雇员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对公司负有不竞争义务,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公司应向需要遵守竞业限制的雇员支付总额相当于雇员与公司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前一年该雇员年总收入20%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后田小恒因个人原因于2018年7月23日从中湾公司离职,并于同年9月29日入职大华公司,担任高级PHP工程师一职。

田小恒认为,自己从中湾公司离职后一直遵守竞业协议,但中湾公司并未向其支付补偿金,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中湾公司向其支付两年竞业限制补偿金319680元。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双方存在有效竞业限制协议,田小恒已经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中湾公司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其支付补偿金,遂裁决中湾公司向田小恒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63936元。田小恒认为仲裁委裁决的补偿金数额过低,遂于法定期限内将中湾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中湾公司向其支付两年竞业限制补偿金319680元。

庭审中,中湾公司辩称,首先,公司在田小恒离职后并未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说明公司并未要求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其次,田小恒亦未遵守竞业限制义务,而是在离职后不久便入职了与中湾公司存在竞业关系的大华公司,且其在大华公司所任PHP工程师岗位与在中湾公司原任网络安全工程师岗位的工作内容均涉及代码开发和软件功能测试。因此,中湾公司不同意田小恒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中湾公司与田小恒签订了《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现中湾公司主张其并未要求田小恒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亦未举证其已明确告知田小恒离职后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故法院对中湾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田小恒从中湾公司离职后入职大华公司,中湾公司虽据此主张田小恒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但两家公司的经营范围并未完全竞合,中湾公司亦未就田小恒先后从事的工作岗位之间存在竞业关系进行举证,故法院对中湾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

中湾公司未充分举证证明田小恒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故其应当向田小恒支付两年竞业限制补偿金。田小恒主张双方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补偿金数额过低,经审查,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确为较低,故依法予以酌情调整。

最终,法院判决中湾公司向田小恒支付2018年7月24日至2020年7月23日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95904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本案中,田小恒与中湾公司之间存在有效《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中湾公司未能充分举证其未要求田小恒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也未能证明田小恒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因此,田小恒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有权要求中湾公司支付补偿金。关于补偿金的数额,虽然双方在合同中进行了约定,但是田小恒主张所约定的数额过低,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数额确为较低,因此依法予以酌情调整。

在此提醒广大程序员,劳动者应自觉遵守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竞业限制约定。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可以请求法院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请求法院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