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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工伤事故 >> 竞业限制

北京工伤事故律师谈公司可对哪些人员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日期:2012-02-22 来源:北京工伤事故律师网 作者:北京工伤事故律师 阅读:144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情简介
柯某是某贸易公司的会计,由于工资待遇比较低,决定辞职。公司经理告诉柯某,要办理辞职手续,需先签订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该协议包括了竞业限制条款。柯某感到很奇怪,自己以事的工作并不涉及商业秘密,227为什么要受竞业限制。请问,公司对哪些人员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工伤事故律师法律解析
用人单位在选择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时,并不是对所有员工都能约定,应当限定在有机会接触、掌握企业商业秘密,且承担保护商业秘密义务的员工。如果用人单位滥用竞业限制条款,就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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