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小刚执导的电影《天下无賊》中有一句经典的台词:“二十一世纪最缺的是什么?人才!"的确如此,在企业发展过程中,人才对于企业的效益增长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凭借人才优势的企业往往能够更胜一筹,在竞争中遥遥领先。这些人才在企业中往往身居要职,位高权重,他们或者是企业的技术研发人员,或者掌管着企业的经济命脉,或者占有并掌控着大量的客户资源一一因此,对于企业而言,他们往往掌握着企业几乎全部的商业秘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才竞争日益剧烈,人才流动也日益频繁,合理、正当的人才流动是社会经济进步的表现,值得大力提倡。
但现实生活里,人才流动过程中侵犯商业秘密的现象十分突出,骨干职员纷纷 “孔雀东南飞",带着原单位的商业秘密“跳槽",他们或者另谋高就,或者自立门户,或者以手中掌握的商业秘密投资作价与他人合营一一这已经成为当今企业商业秘密流失的主要渠道。统计表明,90%以上的商业秘密案件都跟人才流动有关,这个比例的确有些令人触目惊心。因此,作为保护商业秘密最为行之有效的一种手段一一一竞业禁止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具有极其攸关的现实意义,成为一个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不为雇员所泄露的重要法律武器。虽然竞业禁止较好地平衡了企业与员工的利益,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它又往往成为引发劳动争议的导火索。
典型案例
违反竞业禁止协议,劳动者被判支付违约金
2006年11月马某进人某从事少儿英语教育的学校就职,该学校是在工商部门登记的经营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合同期限是从2006年11月至2009年11月。
为了保护学校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校方还与马某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书》。协议约定:马某在任职期间或离开后2年内不得在国内少儿教育领域从事任何与该学校相同或相类似的职业,不得到与该学校从事同类业务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如违反约定,需承担5万元违约金。作为补偿,校方每月要向马某发放“竞业禁止" 补偿金600元。
2009年1 1月合同期满后,马某另谋职业,到另一所学校从事少儿英语教育。该校发现后,以马某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书》约定、损害学校利益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马某支付违约金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马某与校方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校方每月为此支付马某600元的补偿金。因此判决被告马某违约,需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宣判后,马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点
竞业禁止也称竞业限制,主要是指企业的职工(尤其是高级职工)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竞争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在其离职后的特定时期或地区内也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在当今市场经济下,对大多数企业而言,拥有商业秘密就等于拥有了在市场上厮杀和角逐的强大竞争力,因此通过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及其重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竞业禁止协议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竞业禁止协议仅限于公司中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而不是普通劳动者。这些劳动者必须是能接触公司秘密的人,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因此,公司对于这些人员可以与之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或在劳动合同中加人竞业禁止规定。这个范围不能扩大,一般的员工并非适用此条款,因此用工单位不能滥用。
第二,竞业禁止协议有范围、地域和期限的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由于竞业禁止协议规定劳动者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工作,因此某种意义上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利。因此,法律必须对竞业禁止协议加以范围、地域、期限的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第三,在竞业禁止协议期间,企业须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而劳动者违约须支付违约金。这既保护了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利益,也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对等和公平的。
本案中,马某与学校约定竞业禁止条款是合法有效的,因此马某不遵守竞业禁止约定,已构成违约,法院判决其承担违约责任是完全正确的。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竟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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