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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应诚信履行竞业限制约定,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日期:2022-10-14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高管应诚信履行竞业限制约定,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人社普法

基本案情

H公司地图事业部负责高精地图和无人车核心技术的研发,王某是该部门负责人。王某任职期间,H公司与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若王某离职,一年内不得从事与H公司及关联公司相竞争的业务,H公司支付月工资的50作为竞业限制补偿金。另约定如王某违反协议,需返还所有经济补偿并支付3倍数额的违约金。王某于2018年3月30日辞职,后H公司按约定支付了2018年4月至10月的竞业限制补偿89万余元。2018年5月14日,王某经过筹备,作为唯一股东发起设立L公司,经营范围为人工智能行业应用软件开发等,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后王某又陆续投资设立了多家企业,并担任董事等职位。2018年7月,H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王某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89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459万余元等。仲裁委支持了H公司的部分请求。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商登记信息,L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与H公司存在部分重合,L公司在招聘网站上公开宣传“专注于打造可实时更新的高精地图服务能力”,并且已公开招聘视觉算法研发工程师,与王某离职前从事的地图事业部的工作内容有一定重合,王某作为L公司唯一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可认定其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应当继续履行,并按约返还竞业限制补偿、支付违约金。结合王某离职前担任岗位的涉密程度、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所占王某月基本工资的比例、王某违约的方式及时间等,一审法院判定王某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89万余元,并酌情判决其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260万元。上海一中院认为,根据工商登记信息及L公司公开发布的招聘信息显示,L公司与H公司经营范围、实际开展的业务均存在一定的重合,可以认定两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王某系L公司的唯一股东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H公司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为89万余元,一审依据约定判决王某予以返还并无不当。一审法院根据本案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认定等,结合违约责任的约定,酌情调整王某承担的违约金,并无不当。上海一中院遂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作为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高管人员,知悉用人单位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在职期间对用人单位负有忠实勤勉义务,离职后为竞业限制适格主体。竞业限制是悬在高管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如允许离职高管竞业限制期内从事竞争业务,将会造成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泄露,影响原用人单位的核心竞争力,并破坏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离职高管需诚信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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