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如何证明夫妻已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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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法条所确定的情节一到三条都很好理解,如字面意思理解即可,第五项的情节较为特殊,一般情况不会依据这条解除夫妻间婚姻关系,本文着重探讨第四项,这也是咨询最多的一项,即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作者整理了相关判例和材料总结证明分居的证据材料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3.1夫妻一方单独在外居住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注意如果可能租金、水电费缴纳凭证可以附带提供,单纯的提交合同存在不被法院认可的风险;
3.2夫妻双方明确签订的《夫妻分居协议》,但是实践中较为少见,建议在双方彻底闹翻在提起诉讼离婚之前可以先签署该协议;
3.3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该文书需通过EMS快件邮寄并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文书”等字眼,并且要求另一方本人签收,同时保留好邮寄凭证的底单及回执;
3.4能证明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事实的书信、电子邮件、微信、短信、录音录像等,这些大多只是零散的证据,如果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建议在分居的同时通过电子信息的形式将分居的事实予以确认;
3.5证人证言,如夫妻双方共同的朋友或者亲戚的陈述。但是因为作证的大多是自己一方的亲戚朋友,法院先入为主认为会有所偏袒,很难当成单独的证人证言为法院所采纳,因而往往需要辅以其他证据加以证明;
3.6向所在的村委会、社区等开具居住证明,这类证据很考验个人能力,有的人可以开得出来,有的开不出来。别问我为什么,这不是法律问题。如果操作不了的可以参考前述几条内容。
注意:分床不分房,因工作、学习导致夫妻相隔两地无法一起生活的不属于分居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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