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隐瞒婚前患有艾滋病的事实,即使该疾病不在传染期内,另一方在法定期间内提起撤销婚姻之诉的,应予支持。
裁判要旨:虽被告所患艾滋病已经不在传染期内,不属于原《婚姻法》规定的导致婚姻无效的疾病,但被告在结婚登记之前未如实告知原告其患有艾滋病的事实,原告在知情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应予支持。
案例索引:上海法治报微信公众号2021年1月4日文章,文章标题为“隐瞒艾滋史结婚还有了孩子,上海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撤销婚姻关系”
基本案情:原告李某与被告江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后双方开始同居。2020年6月,李某怀孕,双方登记结婚。后江某向李某坦白身患艾滋病数年且长期服药。虽然最终证明李某并未被传染,但江某的病依然让李某无法接受。李某决定终止妊娠并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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