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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律师观点

夫妻一方婚前患有甲状腺左叶乳头状癌症,不属于《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的“重大疾病”,另一方提起婚姻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日期:2022-10-17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1次 [字体: ] 背景色:        

 夫妻一方婚前患有甲状腺左叶乳头状癌症,不属于《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的“重大疾病”,另一方提起婚姻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小张患有甲状腺左叶乳头状癌,该疾病不属于《母婴保健法》规定的三类不适宜结婚的疾病,且该疾病经过手术和药物治疗可以治愈,病情得到有效控制并不影响正常生活,故不属于重大疾病。

案例索引:小张诉小林撤销婚姻纠纷案,人民法院报 2021年5月21日第3版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2019年5月1日,小张经人介绍认识了小林。经过一年多的恋爱,两人于2020年8月底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小张意外地发现丈夫小林背着她服用一种药物,经过小张多次询问,小林才向她坦白多年前其曾患有甲状腺癌,但现已治愈,只需长期服药。小张认为小林侵害了自己的知情权和婚姻自主选择权,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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