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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现在民法典里规定的婚姻无效是三个: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而原来婚姻法规定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婚姻无效,这一条在民法典里修改为了“可撤销”。
可能很多人觉得,无效和可撤销,结果不都是没有婚姻关系不存在了,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为什么要区分无效和可撤销呢?
因为他们之间还是有不同的:
首先,申请的当事人不同。比如可撤销的婚姻,只能是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提出,也就是被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和不知道配偶婚前有重大疾病的一方。
而无效婚姻则是婚姻双方均可提出,甚至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都可以提出。比如重婚的,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就可以提出确认婚姻无效。未到法定婚龄的近亲属可以提出。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当事人的近亲属可以提出。
其次,申请时间不同。可撤销的婚姻按照现在的规定是:
1.因胁迫结婚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不知道配偶身患重大疾病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请注意这里都有一个一年内,但是这个一年内的起算时间不一样。
而无效婚姻则是只要无效事由存在就可以起诉确认婚姻无效,但是如果一旦婚姻无效的情形在诉讼时已经消失的,法院就不予支持了。比如说本来没有到法定婚龄,但是起诉的时候,已经到了法定婚龄了,此时再起诉确认婚姻无效,法院就不予支持了。而且即使是起诉离婚的过程中被法院发现是无效婚姻的,法院可以直接告知当事人婚姻无效,并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最后,可撤销婚姻大都是出于私利,比如胁迫,比如隐瞒了自己身患重大疾病。但是无效婚姻,主要是因为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德,所以无效婚姻一旦起诉确认,不可调解,不准撤诉,依法判决。而且婚姻当中的无过错方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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