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离婚律师同居析产栏目:同居行为的法律效力并不等同与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家庭律师针对同居行为引起的纠纷,为需要法律帮助的人们提供咨询和服务。同居期间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财产怎么认定,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如何分割,同居期间赠与行为的效力,同居一方死亡,另一方继承权的问题,同居期间债务承担的问题,婚内与第三者同居,争家产的纠纷处理,同居期间约定分手费,解除同居怎么处理,同居期间接受赠与财产,财产归属问题,对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权利义务等。
双方经济往来众多,仅针对其中一笔提起民间借贷之诉,难获支持
恋爱期间转账赠与 表情达意无需返还婚恋本是男女双方基于一定的物质条件和共同的人生理想,通过相互的沟通了解,在彼此内心形成对对方最真挚的仰慕,从而水到渠成迈入婚姻殿堂的情感过程。男女恋爱过程中,任何一方均不应利用物质作为婚姻的筹码,也不应以婚恋为手段索取财物,而应从守法、崇德、向善的角度规范自己的行为,端正自己的婚恋观。本案提醒大家,“恋爱需理智,赠与要理性”,以防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在恋爱期间,给予钱财的一方当事人无法证明案涉款项属于彩礼且双方不存在婚约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该款项视为对另一方的一般赠与
《民法典》中有关恋爱期间财产纠纷性质认定的规定对于礼物赠送以及金钱转账的性质认定则参照恋爱期间的认定方式;从具有婚约的恋爱关系角度出发,一旦有了婚约,双方当事人都有了期待走进婚姻的愿景并为之付出。如果只是简单的互赠礼物,一旦双方分手,赠送的礼物是否归还,要根据赠与财产的性质认定。如果是属于彩礼,是基于风俗习惯定亲所用,则应当予以归还;如果属于价值较大的物品,如房屋、高档耐用品(摄像机,彩电)等,属于与结婚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则是附条件的赠与,也应当返还。
当事人双方在同居关系解除后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应认定为有效
同居期间的财产发生混同,在无法区分份额的情况下应作为共同共有财产予以分割案涉房屋系在裴某某与郑某某同居生活期间所购置,原审将该房屋作为二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郑某某名下存款亦形成于二人共同生活期间,原审鉴于郑某某未能举证证明郑某某经营孤儿院的收入或存在其他收入,并考虑到二人长期同居生活的事实,认定同居期间财产已经混同,在无法区分份额的情况下作为共同共有财产予以分割亦无不当。
双方存在“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的同居事实要件,是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前提条件
分割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时,应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并按照照顾妇女儿童利益的原则和公平原则进行分割
非婚同居财产权益保护的特殊性及原则非婚同居财产权益保护应有别于一般的财产权益保护法则。一般的财产关系更多强调等价有偿,不存在感情因素,而非婚同居双方是基于一定的感情成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生活上相互帮助扶助,精神上相互抚慰,而家务劳动、家庭义务的履行具有一定的连带性。非婚同居期间,一般总会有一方承担较多家务劳动,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如果适用一般财产法会导致不公平,不利于对弱者的保护,特别是对家务劳动付出较多的一方,更不利于维护和巩固同居关系。
非婚同居的概念和特征非婚同居的双方不以结婚为目的共同生活。非婚同居是当事人在婚姻关系之外自愿选择的一种家庭模式,是现代社会家庭模式多元化的体现,这决定了他们不以结婚为目的共同生活。这是非婚同居区别于事实婚姻的重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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