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前患有抑郁症的,不属于《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的“重大疾病”,另一方提起婚姻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对于重大疾病的认定,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从该条款设立的目的进行解释,应当以疾病严重危害共同生活的人员或者其后代的健康,足以危及婚姻本质为前提。该条款的适用应当有相对严格的条件,一方面应当保护在婚姻中受到欺诈的一方,另一方面也不能将之扩大化适用。双方在缔结婚姻时应当慎重,在对婚姻状况不满意时,亦应当作理性处理。原告认为被告患有严重的抑郁症,一方面并无相关证据,另一方面抑郁症不属于可以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原告庭审中所陈述的相关事实仅一定程度上反映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存在沟通问题,并不构成撤销婚姻的法定条件。
案例索引:(2021)浙0702民初1387号
案情简介:原、被告于2020年5月初通过原告亲戚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在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偶尔因日常琐事发生争执。原告诉称其发现被告有重度抑郁症,经常晚上做出自辱、自残、自杀等过激行为。被告辩称自己不存在任何精神疾病,也没有任何相关就诊记录,并称其患有抑郁症仅是2019年某段时间,并且已经于婚前恢复,无任何异常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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