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半年后和一年后再诉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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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起诉离婚一方只要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另一方有《民法典》第1079条所规定的前述四项行为的均不会判决离婚!当然诉讼中另外一方同意离婚的可以签署调解书,视同诉讼离婚。当然无论6个月还是1年后再诉都基于第一次离婚诉讼不被支持的前提。
4.1关于6个月后再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离婚诉讼需要6个月之后才能再提。
4.2关于1年后再诉
《民法典》第1079条:“……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根据这条法律规定如无其他特殊情况下,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第一次判决不理会之后再分居满一年就必须判离婚。因而已经提过一次诉讼被判决不准离婚的固定分居的证据就特别重要。
4.3第一次离婚诉讼判决不予离婚的那么是6个月再诉还是1年后再诉两者是否有冲突?应该选择什么时候再次起诉?
隔6个月再起诉是程序性要求,是否判决离婚,那就要看有没有达到感情破裂的标准。理论上6个月再诉也是符合感情破裂的标准。隔1年后再诉是法律具体的要求即达到分居满一年就必须判决离婚。这就相当于法律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限定了一个裁判标准,法官需依照这个裁判标准进行裁判。
理论上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6个月之后还是一年后再诉,从实际效果讲 6个月后再次提起诉讼相对更好一些。但是越来越多的法院基于控制离婚率或者案多人少的现实问题会更倾向当事人1年后再诉。如果选择1年后再诉,在第一次未判决离婚的这期间只要收集好分居再满1年的证据,第二次诉讼就会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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