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以对方患有“重大疾病”为由请求撤销婚姻关系,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现患有精神分裂症疾病,同时,原告未提供被告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相关证据。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2021)川1621民初589号
案情简介:2020年7月28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当天双方便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2021年2月1日,原告以被告在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未如实告知为由,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婚姻。原告向法院提供了某医院2018年8月27日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载明:精神分裂症)、残疾人申请表和残疾评定表(载明:精神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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