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隐瞒婚前患有淋病的事实,另一方在法定期间内提起撤销婚姻之诉的,应予支持。
裁判要旨:《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第三十八条规定,该法中的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郭某某患有淋病,具有较强的传染性且难以治愈,郭某某在结婚登记前对王某某未如实告知,现王某某在法定期间内以郭某某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主张撤销婚姻,事实清楚,于法有据,且郭某某表示认可,应予支持。
案例索引:(2021)鲁0102民初3323号
基本案情:王某某与郭某某于2020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王某某发现郭某某患有淋病, 12月27日,医院诊断证明显示郭某某患有“淋球菌性尿道炎(慢性)”。庭审中,郭某某自认患上述疾病约七、八年,现在仍未治愈,婚前未向王某某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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