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是怎么裁判的
一、遗赠扶养协议的内涵以及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在意志自由以及平等协商的前提下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前扶养死后安葬的义务,而遗赠人需要将协议中约定的遗赠财产在其死后遗赠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1、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
遗赠是指继承人用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在其死后赠与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的一种法律制度。两者都是遗赠人在生前处分自己的财产,死后才实现所有权移转的制度。区别如下:
(1)法律性质不同
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其成立并生效是以扶养人和遗赠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为前提的,协议一旦签订,双方不可随意更改、撤销协议。遗赠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只需遗赠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生效,遗赠人可随时单方面撤销、更改遗赠内容。
(2)是否支付对价不同
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法律行为,扶养人取得遗赠财产是以履行好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为前提的,遗赠人享有扶养人的扶养照顾权利是需履行将自身财产遗赠给扶养人所有的义务。遗赠是单务法律行为,受遗赠人一般情况下只享有权利而不需要承担义务,对受遗赠人而言,这是一种单纯的受益行为。
(3)对受遗赠人的行为能力要求不同
遗赠扶养协议的双务有偿性决定了受赠人负有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必须具备扶养遗赠人的能力,这种能力就要求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遗赠是单务无偿的法律行为,受遗赠人不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可以理解为受遗赠人是纯获利益者,不需要具备一定的行为能力。
(4)效力等级不同
在合法取得遗产的四种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等级最高,优先于遗嘱、遗赠、法定继承。若遗赠人生前针对同一财产既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又立有遗赠的,内容发生冲突时,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来处理。
2、遗赠扶养协议与附义务的赠与
附义务的赠与是指受赠人以履行相应的约定义务为前提才能取得赠与财产的一种法律行为,即受赠人在取得赠与人财产时,并非是无偿的,是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的。它与遗赠扶养协议的相同之处是两种制度都是通过履行一定的义务而取得财产的一种方式。两种制度的区别如下:
(1)义务范围不同
遗赠扶养协议的义务比较固定,即扶养人要对遗赠人履行赡养义务并在遗赠人死后进行安葬。而附义务的赠与中义务的范围比较宽泛,可以是任何双方协议一致的义务。
(2)交付财产的时间不同
遗赠扶养协议中约定的遗赠财产在遗赠人在世时仍归属于其自身所有,对遗赠财产享有自由处分的权利,不用交付给扶养人,在其死后遗赠财产才会交付到扶养人手中,并且交付时间只能由遗赠人的去世时间决定。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只要履行了附随义务,就能取得赠与合同中约定的赠与权利,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确定交付的具体时间。
(3)对受赠人的行为能力要求不同
遗赠扶养协议中对受赠人行为能力的要求高于附义务的赠与中对受赠人行为能力的要求。遗赠扶养协议的受赠人为自然人时法律要求其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负担得起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附义务的赠与中只需要受赠人有可以履行赠与合同中约定的附随义务的能力即可,并不要求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民法典》中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规定
第1123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1158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裁判规则
实务要点一:
遗赠扶养协议中处分的财产应是遗赠人所有的财产,遗赠人不得处分他人所有之财产。
案件:袁某1与袁某3等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
案号:(2021)京民申6379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中处分的财产应是遗赠人所有的财产,遗赠人不得处分他人所有之财产。本案中,根据《遗赠扶养协议》中对于张某1名下所有财产之内容表述,该协议中所述张某1全部财产应指案涉301号房屋。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案涉301号房屋于2015年8月5日已变更登记至袁某3名下,从物权归属上案涉301号房屋属于袁某3所有。其后,张某1于2016年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处分他人名下房屋,袁某3事后亦未追认,张某1上述处分行为应属无效。
实务要点二:
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协议自成立之日起开始生效,拒不履行协议中约定义务可以作为协议解除的条件,协议人可以据此请求解除协议,而是否履行协议不应作为协议生效的条件。
案件:林某、郝某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
案号:(2020)津民申203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从协议成立之日起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拒不履行协议中约定义务可以作为协议解除的条件,协议人可以据此请求解除协议,而是否履行协议不应作为协议生效的条件。本案中,范某清与郝某于2018年10月18日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已经生效。林某主张郝某未承担范某清的生养死葬的义务,故范某清与郝某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实务要点三:
口头的遗赠扶养协议有效,当一方实际履行了对另一方的扶养义务后,应当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案件:夏某兰、夏某红不当得利纠纷
案号:(2019)川民申7213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唐某文与被申请人唐某平虽未签订书面遗赠扶养协议,但从本案相关证据证明的情况来看,唐某平与唐某文之间订立了口头的遗赠扶养协议,且唐某平也实际履行了对唐某文的扶养义务,双方事实上已形成遗赠扶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由扶养人按照协议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第五条(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的规定,唐某平在履行了扶养义务后有权根据遗赠扶养协议取得唐某文的遗产。
实务要点四:
遗赠扶养协议具有较强人身属性,判断这一协议能否存续,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愿以及双方关系现状。
案件:王某1与王某2遗赠抚养协议纠纷案
案号:(2022)京03民终3031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过继协议书”约定王某1承担赡养照料王某2的义务,并在王某2去世后享有取得其财产的权利,实质上为遗赠扶养协议。王某1主张其曾实施赡养行为,后因王某2一方的状况发生变化而未能继续履行赡养义务,但就此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认定王某1未按约定对王某2履行相应义务,并无不妥。遗赠扶养协议具有较强人身属性,判断这一协议能否存续,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愿以及双方关系现状。鉴于王某2不再要求王某1赡养并提出解除涉案协议书,结合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一审法院确认该协议书于2022年1月12日解除,亦无明显不当。
实务要点五:
《遗赠扶养协议》涉及到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财产的处分时,如出于维护其利益的目的,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并不存在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该协议有效。
案件:姚某、令狐某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案号:(2018)黔民申2746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令狐某秀与令狐某强、郭某蓉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虽也涉及到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姚某华财产的处分,但该处分并非从损害姚某华利益之目的出发,而是在令狐某秀对姚某华已无力照顾之时,为了姚某华能得到他人照顾,以维持生存之需的情势下所签订,令狐某强、郭某蓉二人也按照涉案协议履行了扶养义务,令狐某秀与二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目的是基于维护被监护人姚某华的利益。因此,该协议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并不存在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姚某诉请确认协议无效于法无据,对其该项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小结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国已经全面进入老龄化社会,高龄老人、生活不能自理老人和空巢老人的数量庞大。遗赠扶养协议作为一种继承方式,在人口老龄化的中国社会,促进了公民之间的互助团结,发挥了敬老养老的积极社会作用。但遗赠扶养协议在实践也遇到了各种问题,法律规定也不甚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些可供参考的裁判规则。一是遗赠扶养协议中处分的财产应是遗赠人所有的财产,遗赠人不得处分他人所有之财产。二是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协议自成立之日起开始生效,拒不履行协议中约定义务可以作为协议解除的条件,协议人可以据此请求解除协议,而是否履行协议不应作为协议生效的条件。三是口头的遗赠扶养协议有效,当一方实际履行了对另一方的扶养义务后,应当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四是遗赠扶养协议具有较强人身属性,判断这一协议能否存续,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愿以及双方关系现状。五是《遗赠扶养协议》涉及到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财产的处分时,如出于维护其利益的目的,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并不存在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该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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