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协议离婚栏目:北京离婚律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案,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在办理过户前,一方能否反悔,涉及第三人的离婚协议效力如何认定,选择协议离婚的条件、办理程序,离婚调解协议中房产赠与约定法律问题,登记离婚应符合哪些条件,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清偿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离婚登记行政程序中离婚协议的法律属性,对离婚案件中离婚协议和房产分割的看法,以及离婚协议效力探析等相关问题。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的效力认定问题本院认定双方就财产分割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所签《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内容不成立。合同成立系撤销的前提,对赵某某主张因欺诈撤销上述财产分割协议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鉴于双方未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对于赵某某主张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就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赵某某、颜某某于庭审中确认需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为涉案房屋及涉案车辆。
真分手后,“假离婚”时签订的协议有效吗?为买房,张先生与李女士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然而“假离婚”不久后,双方因感情破裂“真分手”。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假离婚”时签署的协议书无效。近日,上海二中院对这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自愿离婚协议书》无效。
婚内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大额赔偿,起诉离婚时是否有效?本案中,原告朱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郝某同意离婚,结合原被告婚后因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撕扯,公安机关多次出警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许双方离婚。
办理协议离婚及诉讼离婚的流程及材料(2024)目前离婚就两种方法:一个是协议离婚,一个是诉讼离婚。以下分别为大家介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手续的办理流程,及各自所需的材料。
婚协议中约定赠与第三人的财产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离婚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应当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系围绕婚姻关系解除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形下,如果允许一方对于财产处理部分反悔,既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离婚协议中为第三人设定权益性质的认定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对于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债务负担等内容达成的复合型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财产指定给除男女双方之外的第三人作为受益人的,该约定条款属于利益第三人条款。如何保障离婚协议中第三人的受益权,可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即第三人作为受益方可以作为离婚协议的权利主体,基于离婚协议的约定直接主张权利。
离婚协议已达成 事后反悔可不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若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为假离婚签订的《离婚协议》之效力认定“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因双方通谋或受对方欺诈而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虚假离婚一般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通谋离婚,二是欺诈离婚。通谋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行为。欺诈离婚,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
离婚协议中共同债务的约定只约束双方当事人无论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共同债务承担进行了何种处分,均只对夫妻双方产生约束力,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有权以夫妻共同债务向双方主张债权。因此,即使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共同债务偿还进行了约定,由一方向另一方出具欠条,在一方未向债权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之前,一方不能以欠条向另一方主张权利,只有在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才能得到法院支持。
离婚协议对变更子女姓名的约定无强制效力姓名权是公民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其中"名”之部分代表个体,在合法范围内可以拥有诸多个性,而“姓”之部分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更具有稳定性。但近年来,快节奏的生活和个人意识的觉醒导致离婚率居高不下,单亲家庭子女姓名变更问题日渐突出,因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擅自更名引发的诉讼纠纷屡见不鲜,本案即涉及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变更子女姓名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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