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事实婚姻栏目:事实婚姻,同居关系,婚姻效力,我国事实婚姻现状与对策,新婚姻法还有无事实婚姻的存在,冒名登记结婚15年是事实婚姻还是非法同居,事实婚姻及其处理等。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新的《婚姻法》已经取消了事实婚姻,也就是说,现在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只承认已经登记有合法手续的婚姻。
如何更好的处理事实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者,是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是以1994 年2月1日为界的,在该日之前,男女双方己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之后的一概认定为同居关系毕竞事实婚姻不是登记婚姻,本来双方就没宥依法进行结婚登记,在一方坚决要求解除这种事实婚姻关系时,不能强行要求双方仍然以夫妻名义继续同居,即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的 “待遇”不能完全等同。因上述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与《民法典》的规定没有抵触,在审理此类 “离婚” 案件时仍然可以作为参考。
事实婚姻中对外借贷所形成的债务应如何处理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男女双方的结合。事实婚姻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事实婚姻甚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六七十,其中有的是因为法制观念淡薄,对婚姻登记的重要性缺乏认识;有的是为了逃避国家对婚姻的管理和监督,故意不登记;也有的是因为婚姻登记机关监管不力导致的。
“事实婚姻”如何认定属于事实婚姻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依照《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事实婚姻怎么认定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事实婚姻是否有效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后,其第八条规定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而对未补办结婚姻登记的事实婚姻的效力却没有明确规定。对此我认为其婚姻效力待定,有待于当事人采取积极的态度予以确定。
当事实婚姻遇上了法律婚姻该如何处理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的予以认可,即1994年2月1日 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离婚后未复婚登记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根据《婚姻法》第35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的规定,由于张女士与李先生离婚后未进行复婚登记,故夫妻关系不能因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自动得到恢复。法[民]发[1989]3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称《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拒不补办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的效力如何根据《婚姻法》关于补办登记的规定,应确认不补办登记的事实婚姻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关系,当然也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其婚姻应属当然无效。但是,司法实践中我们不能完全否认以前有效的法律文件在当时的效力。具体而言,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2月13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若干意见》区分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事实婚姻是法律婚姻的对称1994年2月1日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是于1994年2月1日施行的,自该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仅为非婚同居关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同居14年,是事实婚姻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条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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