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隐瞒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的事实,另一方在法定期间内提起撤销婚姻之诉的,应予支持。
裁判要旨:被告自2016年起至今患有精神分裂症,该疾病属于法律规定的医学上不宜结婚的重大疾病,被告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原告。被告婚前没有将该病情如实告知原告,故原告依法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案例索引:(2021)川1011民初218号
基本案情: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1月6日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被告自2016年起至今均患有精神疾病,曾于2016年12月被残疾人联合会评定为精神残疾二级,但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原、被告结婚登记前并没有如实告知原告该情形。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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