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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赡养专栏简介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收养赡养纠纷诉讼律师代理栏目: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如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隔代收养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送养人与收养人条件,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父母送养子女是否必须双方共同送养,如何办理收养公证等;赡养争议纠纷代理:赡养义务与赡养关系,赡养费标准,赡养费法律规定,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追索赡养费,赡养纠纷诉讼代理。

  • 履行赡养义务,就可擅自取用父母存款?
    日期:2023-05-12 点击:8次

    履行赡养义务,就可擅自取用父母存款?首先析产确定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在有配偶的情况下,先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为本案不存在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确定份额,在均等分配遗产的总原则下,考虑了多方面情况,如叶某的实际困难、倪某玲的赡养情节,及其转移财产的事实等。

  • 《收养法》实施前形成收养关系的养子女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日期:2023-04-20 点击:16次

    《收养法》实施前形成收养关系的养子女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收养法》实施时间是1992年4月1日,左某某、刘某某与刘某甲之间的收养行为在《收养法》实施前即已形成,应认定为事实收养关系,且刘某甲在刘某某年老患病时履行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刘某甲有权继承刘某某的遗产。

  • 求学子女无力赡养,法院会怎么判
    日期:2023-04-07 点击:16次

    求学子女无力赡养,法院会怎么判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虽然项某身体受伤,但女儿正在接受大学教育,并无收入来源,没有能力支付赡养费。因此,法院未支持项某的诉讼请求,至此案结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老人丧偶无子女,可以指定村民委员会为监护人
    日期:2023-04-07 点击:14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老人丧偶无子女,可以指定村民委员会为监护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监护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 姐姐拒绝弟弟探望失智母亲,法院:探望父母是义务也是权利
    日期:2023-04-06 点击:18次

    姐姐拒绝弟弟探望失智母亲,法院:探望父母是义务也是权利尽管我国目前的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子女对父母的探望权,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条规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在婚姻家庭关系中至为重要。成年子女探望父母系基于血亲或拟制血亲关系而派生的自然权利,系自然人身份权的具体体现,应受法律保护。同时,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更是法律对于成年子女的基本要求。成年子女探望父母也是其对父母进行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一种表现,符合民法公序良俗原则。

  • 无父无母,未婚未育,八十岁失智老人人身、财产何人照看,监护人何人来担
    日期:2023-04-06 点击:10次

    无父无母,未婚未育,八十岁失智老人人身、财产何人照看,监护人何人来担意定监护制度,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该制度的确立起步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要为老年人创设,创设宗旨是尊重老年人的自我决定权,让老年人有尊严地度过晚年生活,提前规划、慎重托付,为自己选择最合适、最靠谱的监护人,对失独、亲子关系恶劣以及有其他特殊需求的老人尤为有益。

  • 赡养可以分工 免除赡养义务无效
    日期:2023-03-21 点击:23次

    赡养可以分工 免除赡养义务无效“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 赡养方式自主选择 赡养义务必须履行
    日期:2023-03-21 点击:27次

    赡养方式自主选择 赡养义务必须履行

  • 形成事实抚养教育关系 “养子女”应尽赡养之责
    日期:2023-03-21 点击:20次

    形成事实抚养教育关系 “养子女”应尽赡养之责本案中,何小某与何某虽无血缘关系,也未形成法律上的继父女关系及合法的收养关系,但在何小某母亲钱某离家出走后,何某对何小某不离不弃,含辛茹苦将何小某养育成人,尽到了“父亲”的职责。多年养育的亲情和恩情是不能割舍的,即便何小某因双方关系交恶欲断绝往来,也应怀感恩之心,对与其形成事实上抚养教育关系的何某尽到赡养之责。本案裁判符合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要求,弘扬了中华民族养老育幼的良好社会风尚,用裁判传递了司法的温度和力度。

  • 收养还是寄养?与继承息息相关!
    日期:2023-03-12 点击:21次

    生活中,确有未成年人因为各种原因被寄养在亲戚家中,长期共同生活,有些甚至父子、母子相称。但寄养毕竟不是收养,在遗产继承时,二者的权利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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